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长)决字[2025]第0390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欧xx主动到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长春派出所投案自首, 如实供述了其于2025年4月一天晚上22时许在自己位于资阳区长春镇xx村xx组的家中以火烤烫吸过滤的方式吸食了约0.5克毒品冰毒。另查明,欧xx于2020年因吸食毒品冰毒被桃江县公安局予以罚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毛发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