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武公(军地坪所)不决字[2025]第0012号

  违法行为人韩**,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11时许,曹×与丈母娘卢×莲因儿子张×车子被撞后需要租车前往武陵源区×××汽修厂找老板韩×军协商租车费用事项,曹×与卢×莲到店后,卢×莲与韩×军因租车费用事情协商发生口角,没有侮辱他人情况,之后韩×军回到店内办公室门口的凳子上坐着,卢×莲走到韩×军面前朝着韩×军右脸打了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