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陈)决字[2025]第034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下渔*******,现住湖南省安乡县下渔*******。
  现查明:陈××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5年7月4日19时许,陈××窜至安乡县陈家嘴镇联盟村周××家经营的商店,趁无人之机盗走店内现金426元及黄色硬盒芙蓉王牌香烟一条。
  以上事实有陈××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