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124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六都*******,现住隆回县六都寨镇河*******。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21时,在隆回县桃XX街道地下商业街卢X红所开的服装店内,胡X与卢X红因为离婚后财产处理问题发生争吵,随后胡X左手掐住卢X红的脖子,右手拿着一把小剪刀抵在卢X红的脖子处威胁卢X红称是否想死,卢X红挣脱开后离开服装店到九龙广场快警平台处报警,在九龙广场快警平台处胡X还用脚踢了一下卢X红的腿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