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南)决字[2025]第031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两岔*******,现住湖南省永顺县两岔*******。
现查明:2016年11月3日,张×因吸毒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行政拘留三日。2025年7月1日18时左右,张×在永顺县石堤镇玩的时候,碰到认识的一个吸毒人员“老表”,经过交谈,张*从“老表”处要得一些冰毒,之后张×在石堤镇××××饭店附近的便利店买了一瓶矿泉水和两根吸管,自制了一个冰壶,随后在××××饭店旁边车路的草丛后面将冰毒吸食。 经永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张×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经吸毒成瘾认定, 张×系吸毒成瘾人员。
以上事实有张×的陈述,吸毒前科材料,现场尿检报告书,尿检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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