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来)决字[2025]第0730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刘家*******,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刘家*******。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违法行为人梁×伙同刘×在醴陵市×酒店405房间,利用电子烟烟杆吸食含三氟乙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7月5日被我局查获,经提取梁×的新鲜尿样进行检测,结果呈三氟乙咪酯阳性。另查明,2014年8月19日,梁×因吸毒的行为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前科资料、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