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新)决字[2025]第1686号
被处罚人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栗XX以图财为目的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在长沙县星沙街道XXXXXX附近,将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并于当天收到受害人的付XX的被骗款2000元。
以上事实有栗××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受害人的陈述;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栗**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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