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先)决字[2025]第0191号
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火马*******,现住湖南省辰溪县火马*******。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万X伙同张XX等人在辰溪县公共场所刘晓公园以翻“闭拾”的方式进行赌博。万X下注10-20元参与赌博,输6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万*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辰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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