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刑)决字[2025]第068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XX(外号山鸡)于2023年6月持护照出境至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2024年3月初至2024年4月24日份在金地园XXXX狼公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主要为从事养号工作。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同案的陈述、辨认笔录、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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