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金)决字[2025]第1039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2023年7月22日上午,金石镇河联村王X、曾X两家因过往土地归属问题发生矛盾,在双方协商无果之后,王X故意用泥土、石子等物品堆积在曾X家进出马路上,阻碍曾X家正常通行。2025年7月5日,王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珍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