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廉)决字[2025]第168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简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大汉*******。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张*驾驶自己牌照为粤B8A2M8的保时捷车到常德市市区购买了10张电话卡,接着驾车到邵东市黑田铺镇金玉亭地段的一山边进行买卖,非法获利500元。2025年7月5日,张*被我局民警查获,其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收费中心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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