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412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高塘*******。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凌晨,违法行为人高XX以牟利为目的,窜至长沙市岳麓区金山桥街道XX路附近,针对沿路停放的车辆,在车辆后视镜上张贴涉黄小卡片。另查明违法行为人高XX因以张贴涉黄小广告的方式扰乱公共秩序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且违法行为人高XX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高XX本人的陈述;物证(现场查获的涉黄小卡片);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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