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秩)决字[2025]第1680号

  被处罚人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大禾*******,现住黄陂桥乡罗家坝村*******。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21时46分许,匡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绿汀大道与S336交汇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7mg/100ml。经系统查询匡某于2021年9月24日在邵东市兴和大道与建设路交汇处地段,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身份车驾管信息、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匡**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