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下)决字[2025]第092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下花桥镇周*******,现住邵阳县下花桥镇周*******。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00时许,我所在邵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邵阳县驻京办移送的非访人员周XX,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邵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内接受调查。经调查,2025年7月2日周XX伙同阮XX等多人乘火车入京非访,7月3日驻京办工作人员在石家庄将上述几人拦截,并于天津市将几人带回。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及辩解、同案犯陈述、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