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决字[2025]第1682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黄花镇和泓桃李春*******。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19时至07月05日凌晨,在长沙县黄花镇小塘安置区××栋一楼××麻将馆,龙××作为老板,为周××、邓×、樊××等六人(其余三人身份待查)以赌注20元起、输赢达8250元的“斗公牛”方式进行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以及后勤保障,从中抽水获利150元,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龙××及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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