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白)不决字[2025]第0166号
违法行为人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巴山镇竹山村花桥*******,现住:长沙市岳麓区白箬*******。
现查明2025年04月16日07时许,违法行为人武**与刘**在长沙市岳麓区白箬铺镇齐天庙村余家湾组菜地里因为遮阳黑纱的问题发生口角,刘**扯武**头发,武**将刘**的左肩膀打伤,过程中余**上前拉开两人,经查实余**无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经伤情鉴定刘**伤势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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