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下)决字[2025]第092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下花桥镇巩*******,现住邵阳县下花桥镇巩*******。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10时许,刘**和刘柏生因为土地发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刘**拿锄头挖了刘柏生三锄头,刘柏生脑部背部流血已经送往医院。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及辩解、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刘**已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