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刑)决字[2025]第0133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黄X凯与违法行为人王X宇、阳X轩等人因个人矛盾引发争吵,后相约到南岳区XXXX小区售楼部街区打架,黄X凯、罗X冠喊了贺X波、李X、杨X浩、延X轩等人参与打架,一方为王X宇、阳X轩、卢X宇、曹X榜、旷X凡、谭X乐等人前往打架,后发生斗殴,现场有人员受伤。
以上事实有辨认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