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洋)决字[2025]第1673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炉观*******,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何XX等三人冒称XX镇XX寺(俗话:XX洞)工作人员,以XX寺需扩建为由,在XX镇XX村村民邹XX处化缘骗得100元。2025年7月5日,何XX等人再次冒称XX寺工作人员,以XX寺扩建为由,到XX镇XX村化缘被村民识破。经查:2025年何XX等人多次冒称XX寺工作人员在XX镇化缘,共计骗得6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资料、扣押清单、视频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