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夹)决字[2025]第0540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蒙泉*******,现住湖南省石门县蒙泉*******。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12时多,违法行为人汪xx在石门县蒙泉镇xxx社区家中喝酒后与儿子汪x因家中琐事发生争吵,汪xx心中气愤便从自家厨房拿出两把菜刀恐吓追赶汪x,汪xx持刀将汪x追至约30米处一池塘边,汪x报警,汪xx不顾旁边群众劝阻,依然持刀恐吓汪x,xx派出所民辅警汪xx等3人到达现场后,多次劝阻要求其放下菜刀,汪xx仍双手各持一把菜刀走向民警,还要求民警对其下跪,后被民警当场制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汪**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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