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刑)决字[2025]第0682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现住浙江省青田县海口*******。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肖XX(外号XX)于2023年10月乘飞机从迪拜途径泰国清莱后乘车到达老挝金山角特区XX公司,肖**出境后通过在聊天软件上聊天引流方式实施电诈活动,持续时间较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陈述与申辩、同案的陈述、辨认笔录、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