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七)决字[2025]第1123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六都*******,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六都*******。
  现查明:2025年4月17日11时许,阳X与王X红因为感情不合闹离婚,阳X到其大舅哥王X池家想要回王X池之前开走的长安牌五菱宏光面包车,但王X池不在家,阳X和王X池电话联系发生冲突,阳X从王X池家附近捡起一根黑色的塑胶棍将王X池家进门一楼靠左手边房间的8块玻璃打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及监控视频、调解未成功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