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099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湘雅*******,现住新湘路社区长春巷*******。
现查明:2025年1月22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窜至本市芙蓉区XX手机市场盗窃2台VIVO手机,后以每台100元的价格将两台手机出售,钱财被其挥霍;2025年7月2日16时许,刘XX窜至本市芙蓉区XX手机市场盗窃1台VIVO手机,后以200元的价格将手机出售,钱财被其挥霍。2025年7月5日,刘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刘XX的询问笔录;视频监控截图;前科记录;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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