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乾)决字[2025]第052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现住吉首市镇溪路八一*******。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20时左右, 违法行为人黄x一和其朋友约定打麻将,随后黄x一联系胡x胜,询问其在乾乾州桐木溪加油站旁的八零九零烧烤所租住的房子是否有空位置,胡x胜表示肯定后便前往该处,黄x一赶到时,现场有人在打纸牌,便在旁等待,之后有人提议打“十点半”,黄x一便参与其中进行赌博,同时张x娃和廖x金合伙,由张x娃出资300元,廖x金进行赌博,唐x军在旁“飘叶子”,丁x打了两把之后先下桌,张x一直在打,石鑫、滕x军随后赶到并参与其中,胡x负责抽水和购买水、饭、烟和槟榔等消耗品的购买。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黄x一的行为属于赌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有违法行为人廖x金、丁x、张x娃、唐x军、石x、黄x一、张x、胡x和胡x胜和滕x军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