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城)决字[2025]第0537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龙形*******,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龙形*******。
现查明:2025年04月24日上午8时许,龙x宝的朋友刘x叫其去月xx人网吧二楼打桌球,龙x宝没有理会,11时许龙x宝的朋友邱x称可能会打架,让其过来帮忙“撑场子”,后龙x宝打车前往月xx人网吧二楼,龙x宝到达月xx人网吧二楼后,邱x告诉龙x宝称昨天晚上他们便已发现李x嵘在此地上网,因李x嵘之前殴打李x弟弟一事,他们现在要李x嵘道歉。经张x齐等人商量决定将李x嵘带至厕所内让其道歉,后张x齐等人将李x嵘带至厕所内,龙x宝跟随其后进入厕所。在厕所内张x齐、刘x等人让其道歉,刘x拿着一双拖鞋放在李x嵘面前,并放言“你自己看着办”,后张x齐因不满李x嵘态度,便对李x嵘进行了殴打,龙x宝全程站在一旁帮助张x齐、刘x等人对李x嵘进行施压。
以上事实有1.刘x询问笔录 2.龙x宝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有结伙斗殴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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