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白)决字[2025]第030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晚上20时许,违法人周**因与周毅有经济纠纷,从苏仙区栖凤渡镇租车到到苏仙区长房金宸府小区6栋21楼处,到达21楼处后按照印象中找到周毅家门口泼洒粪水,后报警人报警。周**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报警人的陈述;2、违法行为人的供述;3、现场监控截图;4、现场照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