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529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白廊*******,现住湖南省资兴市白廊*******。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违法人何**、张红平(另案处理)、张子杰(未到案)三人在郴州市苏仙区南塔市场内吸食了毒品K粉,随后三人来到了北湖区鑫东泰酒吧地下停车场再次吸食了毒品K粉,后被我局民警查获,经提取违法人何**毛发通过毒品检测结果氯胺酮呈阳性。另查明违法人何**于2017年12月因吸毒的行为被资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5年6月因吸毒的行为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何**询问笔录、毛发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吸毒前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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