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黄)决字[2025]第0545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黄桥*******,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
  现查明:2025年4月至2025年5月12日期间,违法行为人袁X使用自己的手机在赌博网站上赌博并绑定了自己的1572XX247的手机号码以及自己的一张中信银行银行卡(账户:6217681XXXX61434)、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账户:621534XXX550931),袁X共在赌博网站上充值1000元,提现300元,总计输了700元。经在国家反诈平台上查询,湖南省益阳市居民郭X于2025年5月13日被电信诈骗了21148元,其中郭X利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于2025年5月12日21时26分向袁X的中信银行银行卡(账户:62176XXX561434)转账了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袁X的陈述;被侵害人的受立案材料;提取记录及充值记录截图;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袁*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认错认罚;主动退还被侵害人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