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11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上塘镇坪湖社区中*******,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里约*******。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5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XXX中心XX KTV门口,违法行为人朱XX与受害人焦XX发生口角纠纷,后朱XX用脚踢了焦XX手部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视频监控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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