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承)决字[2025]第0339号

  被处罚人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安仁县竹山*******,现住郴州市安仁县竹山*******。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中午13时,侯某文在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竹山乡莲溪村背湾组砍了两颗竹子,侯某星不让侯某文砍,侯某星就将侯某文家门口的树砍了,侯某文与刘某香就去侯某星家理论,侯某星就从家里出来与侯某文发生肢体冲突,侯某星打了侯某文两下,侯某文从口袋里拿出水果刀在侯某星的肚子上刺了一刀,双方离开现场,侯某星的家属报警后,承坪派出所到达现场,传唤涉嫌故意伤害违法人侯某文到安仁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侯某文对故意伤害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侯某文询问笔录、受害人伤势照片、扣押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侯**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