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大)决字[2025]第0716号

  被处罚人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尹*******,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尹*******。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18时许,接到线索核查庹x非法出租银行卡,我所现将庹x通知来所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庹x对自己2025年4月10日12时许在四川省成都市一茶楼内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