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石)决字[2025]第1036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蓝田*******,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谭X文在涟源市蓝天豪苑小区卖水的过程中与刘X花发生争执。2025年7月2日18时许,谭X文再次到蓝天豪苑卖水,刘X花与谭X文又发生争执。刘X花手持木棍敲打谭X文的车辆,被人劝阻后,刘X花持木棍打向谭X文。谭X文抢过刘X花的木棍后一巴掌将刘X花打倒在地上。谭X文随后多次手持木棍对刘X花的大腿等部位进行击打,造成刘X花身体多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X文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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