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黎)决字[2025]第165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田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田坪*******。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和唐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区12栋“××”理发店内,利用店内摆放的一台“幸运乐淘淘”两机位“打渔”机进行人机赌博,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唐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提取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无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截图;微信转帐记录;鉴定文书;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