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朝)决字[2025]第0990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现住长沙市开福区万家*******。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邓X未牵绳遛狗,其宠物狗从本市芙蓉区人民新村XX栋的饭馆前经过时,饭馆经营者孙XX怀疑小狗在门前地毯上方便,便用脚去踢狗驱逐小狗,邓X看见后遂踢了孙XX小腿一下,未造成明显伤情。2025年7月5日,邓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证据照片;身份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