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治)决字[2025]第0450号
被处罚人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18时许,盘**酒后回想起在2024年5月份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被水口交警中队处理一事心生不满,并拨通水口派出所报警电话,在电话内扬言捅死接警民警。随即,盘**驾驶摩托车携带刀具行驶至水口派出所门口时,被派出所民警控制,现场查获其摩托车储物兜内刀具一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盘**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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