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刑)决字[2025]第081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15时许,匿名报警: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刘××于2025年6月份因办理工作业务结识陈×,后于2025年6月份,在明知陈×系使用手机卡从事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以谋利为目的,以85元一张的价格出售其于工作中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的已实名认证且能够正常使用的电话卡给陈×,陈×后以500元每张的价格出售给其上线刘××,刘××通过“telegram”软件联系其上线“叶子(待核实)”,约定以800元每张的价格将手机卡出售给“叶子(待核实)”。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辨认笔录、“telegram”、QQ等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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