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桂)决字[2025]第0810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桂花*******,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桂花*******。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因金桂合作社独生子政策补贴问题,在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合作社六楼会议室七一党员大会结束后,挡住金桂合作社党支部第四支部书记熊运波讨要说法。张迎春与熊运波发生口角引起推搡,他人将熊运波拉倒在地上,违法行为人刘**用脚踢熊运波的腿部两下。违法行为人杨玲用拳头殴打熊运波头部,拿高跟鞋击打熊运波头部,导致熊运波腿部和头部受伤住院治疗。
2025年07月05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x的供述,受害人熊xx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病历,户籍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