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鲤)决字[2025]第069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龙泉*******,现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邓xx2025年5月30日下午,用自家的三轮摩托车在宁远县鲤溪镇永昌石场内盗取了一根长20多米,2.5平米的电缆铜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