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0821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云湖*******,现住湖南省雨湖区百姓*******。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卢某某、杨某、谢某、齐某某(未到案)四人在湘潭市雨湖区金湘潭大厦一楼一店面内以“红中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底注为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