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西)决字[2025]第0489号

  被处罚人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三江*******,现住溆浦县三江镇乐园*******。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23时许,陆XX伙同何XX在溆浦县城XX酒店5楼陆XX开的8525房间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25年7月5日4时许,陆XX在该房间被民警查获。陆**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板检测呈阳性结果,陆XX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另查明,2015年7月,陆XX因吸毒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以上事实有陆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开房记录;吸毒前科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陆**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陆**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陆**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