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西)决字[2025]第0490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三江*******,现住湖南省溆浦县三江*******。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23时许,何XX伙同陆XX在溆浦县城XX酒店5楼XX房间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25年7月5日4时许,何XX在该房间被民警查获。何XX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板检测呈阳性结果,何XX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另查明,2020年5月,何XX因吸毒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何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及照片;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户籍资料;吸毒前科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