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澧)决字[2025]第006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车站*******。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晚20时许,违法行为人彭××在明知自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女友从澧县盐井镇出发前往澧县县城。当日20时46分,彭××因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在二广高速北往南××××km(×××收费站入口外广场)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彭××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过经过、公安内网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历史违法记录查询信息、证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