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刑)决字[2025]第0742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思聪*******,现住湖南省茶陵县思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徐××于2025年5月许至2025年7月3日,在唐×(未查明身份)的介绍下开始在株洲市天元区车辆的主驾驶后视镜处粘贴黄色小卡片,每天粘贴黄色小卡片约300张,累计获利5859元。在2025年7月3日2时许在株洲市天元区×××附近粘贴黄色小卡片时被马××与刘××抓住,以报警相威胁转账给刘××90元,后为赚回转账给刘××的90元,伙同马××与刘××于4时许在天元区×××社楼下抓到粘贴黄色小卡片的易×,以报警相威胁获得其转账1000元,徐××分得100元,用于生活开支。徐××敲诈的100元已退还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