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东)决字[2025]第0324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借母*******,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凌晨2时许,邓*在身上仅携带100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到沅陵县××酒店二楼的××××KTV内消费“千娇百媚SPA”、牙签牛肉、鸭脖、啤酒等项目,共计消费1400元人民币,消费结束后,邓*以其没钱,要求其亲属为其结账为由,拒不支付消费款项,扰乱了××××KTV的正常经营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消费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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