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00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违法行为人肖X搭乘受害人的出租车到XX大酒店地下停车场,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包用塑料袋密封的白色晶体放在出租车上作抵押后,谎称需要向他人微信转账,向受害人借钱,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受害人1300元,随后肖X逃离现场;2025年7月5日,肖X搭乘受害人的网约车到温德姆酒店地下停车场,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包用塑料袋密封的白色晶体放在出租车上作抵押后,谎称需要向他人微信转账,向受害人借钱,由于受害人警觉,未给肖X转钱,后肖X逃离现场;2025年7月5日,肖X搭乘受害人的出租车到温德姆酒店地下停车场,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包用塑料袋密封的白色晶体放在出租车上作抵押后,谎称需要向他人微信转账,向受害人借钱随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受害人2300元,随后肖X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肖*多次诈骗且诈骗财物价值在2500元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