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酿)决字[2025]第0681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廖**驾驶车牌号为湘EPQ993车辆在新涟街行驶,被害人黄明乘坐其奶奶的黄小燕的三轮车也在新涟街上行驶,廖**驾驶车辆想尝试超车,但黄小燕驾驶的三轮车车速缓慢且对面来车导致廖**超车无果。廖**听见车上的黄明骂他,遂超车后将黄小燕的车辆逼停,下车后对黄明打了一耳光,并用拳头锤击黄明头部,将黄明当场打晕。经医院治疗诊断,黄明伤势为外伤性头痛,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被害人笔录、证人证言、诊断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