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北)决字[2025]第1681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北山*******,现住湖南省长沙县北山*******。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违法人员任xx为图财,在明知其上线利用其电话卡用于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将其本人名下中国移动电话卡(13986529327)租借给其上线提供通话服务,拨打诈骗电话。另查明,任xx本人名下号码为13986529327的中国移动电话卡为其上线拨打诈骗电话,导致受害人司x被骗241000元。
以上事实有任x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任**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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