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跳)决字[2025]第1654号
被处罚人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现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薛××在明知对方会利用电话卡从事非法活动,仍组织他人办理电话卡以300元一张出售给上线“第一滴泪”(微信名,身份不详,在逃)用于电信诈骗,2025年7月1日以来薛××组织他人共办理3张电话卡,电话卡号分别为:彭××15111458972、王××13667384811、涂××15111477416出售给“第一滴泪”。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薛××组织王绪文在长沙市雨花区××苑中国移动××授权代理点办理的一张中国移动电话卡(13667384811), 在2025年7月3日20时许拨打诈骗电话给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受害人贺××,导致受害人被骗1000元人民币。 期间,薛××应获利300元(上线暂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陈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薛*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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