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12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三阁*******,现住隆回县三阁司镇资*******。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凌晨1时,张X群在隆回县桃花坪XX街道XXX社区新X街与环XX路口处,盗窃了三台电动车的电瓶共计16个,后张X群以720元的价格卖给了废品收购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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