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荷)决字[2025]第0653号

  被处罚人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云湖*******,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5月初,石*经小学同学章熙的介绍,许诺由石*提供银行卡供章熙过账可以获得过账金额10%左右的报酬,石*认为有利可得便答应章熙。因石*长期未使用银行卡,银行卡已经无法登陆,石*将自己的交通银行卡6222624330000830464换绑并解冻之后,于2025年5月28日20时26分40秒收到来自陈玉的6300元转账,并于当天20时28分50秒通过微信转账将6200元转至章熙的微信账户。于2025年5月29日00时57分36秒收到来自田嘉鹏的5000元转账,随后于当天01时19分08秒通过微信转账将4450元转至章熙的微信账户。石*在明知过账资金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为章熙操作过账,石*共计收到转账11300元,其中6300元转账涉及“陈玉被诈骗案”;违法所得1150元,依法予以收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石*主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仟柒佰伍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仟柒佰伍拾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